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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理小說十誡」與「推理小說二十守則」一樣,是對於推理小說寫作的一種指導性的原則。

  本構想由編輯兼作家隆納德‧諾克斯(Ronald A. Knox)於1928年所提出,然其不如後者有名,多是介紹後者時順帶一提(他知道一定很難過),我想這與作家的知名度也有關係。

  以下為內容:

1. 兇手須在故事前半段亮相,但要防止讀者完全得知他的思絡
2. 故事中不可存有超自然力量
3. 不許有密室、秘道。
4. 故事中不應出現不存在的毒藥、以及太複雜需要長篇解說的犯案工具。
5. 有色人種中不可有中國人。
6. 決不可透過意外事件和直覺能力來破案。
7. 偵探不能犯罪。
8. 偵探不應把焦點集中在無關案情的線索,避免誤導讀者。
9. 偵探身旁的忠心朋友,思維應該坦白;其智商最好在一般人之下。
10. 除非先寫出有雙胞胎,否則兇手不準是雙胞胎。

  其中第五條「有色人種中不可有中國人」,這有其時代背景,在那時人們認為中國人掌握著神秘的力量與技術,讓他們登場對於故事的公平性有所妨礙,因此才會有這一條限制。

  當然,隨著科技更加昌明及資訊傳播更加迅速無妨礙,這種偏見已經不存在了,當然我的意思不是其他偏見也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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