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是由美國推理小說作家S.S.范達因(S.S. Van Dine)所發表,內容闡述他了對推理小說的理念。

  范氏認為推理小說是一種高雅的遊戲,一個受人敬重的作者必須基於維護古典推理的理性純粹,而與讀者展開一場公平公正、光明正大的對決。

  但是范氏這種嚴厲到近乎枯燥的教條,即便是在古典推理盛行的年代,也少有人能做到 除了他自己以外,時至今日就更不用說了。

  與其把這二十法則視為不可違逆的金科玉律,倒不如拿來當作評估作品公平性的參考資料,畢竟優秀的推理作品也不是這幾條規則可以侷限的。

  以下為二十條法則的內容:

一、在解謎的過程中,讀者務必擁有與偵探平等的機會。所有的線索必須記述清楚。


二、除凶手對偵探所玩弄的必要犯罪手法之外,不該刻意欺騙或以不正當詭計愚弄讀者。

三、故事情節當中不宜添加戀愛性的趣味要素,以免不合理的情緒擾亂純屬知性的實驗。我們要的是將凶手送上正義的法庭,而不是將一對苦戀的情侶送上婚姻的聖壇。

四、偵探本人或警方搜查人員不可搖身變成凶手。如此等於拿一分錢銅板,說它是五元金幣一樣,這是不實的陳述。

(按:有一位同樣是美國古典推理作家、極端重視邏輯與推論的大佬也玩過這種把戲)

五、控告凶手,必須通過邏輯推理,不可假借意外、巧合或沒有合理動機的嫌犯自白。以後者的方式破案,無異是故意驅使讀者到一個不可能找答案之處搜尋,等其失敗之後再告以「你費盡周章搜尋的東西,其實一開始就在本人口袋裡」。此類作者的態度與惡作劇同樣惡劣。

六、推理小說必須有偵探,偵探不偵查案情就不能稱之為偵探。偵探的任務是搜查一切可能的線索,再根據這些線索找出那個故事一開始時犯下惡行的人。

  如果偵探不能經由線索的分析推演出最終結論,那就如同偷看算術課本書後解答的小學生一樣,不算真正解決了謎題。

七、 推理小說中通常會出現屍體,屍體所顯露的疑點愈多愈妙。缺乏兇殺的犯罪太單薄,份量太不足了,為一樁如此平凡的犯罪寫上三百頁也未免太小題大作了。

  畢竟, 讀者所耗費的時間精力必須獲得回饋。美國人本質上比較富於人性,因此,一樁凶狠的謀殺案會激起他們的報復之念和恐懼心理,他們希望殺人者受到法律制裁。所 以,當一個「惡毒」的謀殺案發生時,再溫厚的讀者都會懷抱滿腔正義熱忱來追捕凶手。

(按:這點我持保留意見,國內有位新銳推理作家他的某部作品我很欣賞,但裡面沒有謀殺案的發生。)

八、破案只能通過合乎自然的方法。就推理小說而言,魔術、求神問卜、讀心術、降靈符咒或水晶球等等一概列為禁忌。一個根據理性的推理故事,讀者才有公平的機會參與鬥智,但若和神異的世界競爭,甚至跨身四次元的形上世界緝兇,讀者等於在起跑點就註定輸了。

九、 偵探只能有一名,也就是說,負責真正推理緝兇的主角,就像古希臘戰爭劇中的解圍之神deus ex machina一樣,是獨一無二的。為解決一個謎題而搬來三、四名偵探,只會分散閱讀的樂趣,打亂邏輯推理的脈胳,更會不當剝奪讀者和偵探公平鬥智的權 益。偵探人數超過一名,讀者會弄不清誰才是他真正的競爭對手,這就像讓一名讀者單挑一支接力賽跑隊伍一樣。

十、凶手必須是小說中的主要角色才行。也就是說,凶手必須是讀者有興趣、而且有一定瞭解的人物。如果小說進行到最後一章,才將罪名加在一個陌生人,或一個無足輕重的角色身上,那等於是作者自承無能,不配和讀者鬥智。

十 一、那些做僕人的,比方說管家、腳伕、侍者、管理員、廚師等等,不可被選為凶手。因為這樣的凶手太明顯了,太容易被找出來,這樣的處理實在無法令人滿意, 讀者也會覺得浪費時間。凶手必須是值得花時間花心力去找的人──通常是最不被懷疑的那個。要是凶手果真是某個卑微的奴僕,那作家實在沒必要把這種故事寫成書,讓世人銘記於心。

(按:這點我也持保留意見,端看作者情節的設計與角色刻劃。)

十二、就算是連續殺人命案,凶手也只能有一名。當然,凶手可以有共犯或共謀,但務必只讓一人挑起全部罪行責任,讀者的所有怒火必須集中於單一的角色身上。

十 三、推理小說中,最好不要有秘密組織、幫會或黑手黨之類的犯罪團體,否則作者等於在寫冒險小說或間諜小說。一件完美而懸疑的謀殺案,若被這麼一大批人馬攪 和的話,那可就無可挽回的完蛋大吉了。

  當然,推理小說中的凶手仍應該有他正當的逃命機會,但如果讓整個龐大秘密組織為他撐腰(如無所不有的藏匿地點或大批 人馬的保護),那顯然又太過頭了。

  相信一個有自尊心的一流凶手,在與偵探對決時,不會讓自己披上一身無法穿透的盔甲才上場。

(按:這點說的很中肯,有這些情節還叫推理小說嗎?)

十 四、殺人手法和破案手法必須合理且科學。也就是說,推理小說不允許採用偽科學、純幻想或投機的機關裝置,舉例來說,謀殺案的死者被才發現的新元素如超鐳所 殺,這就是不合理的;或者,用極其罕見,甚至是作者憑空想像的毒藥害死,這也不行。

  一個推理小說作家必須限制自己在毒藥方面的想像力,所用的毒藥不得踰越 尋常藥典的範疇,如果作者天馬行空於想像世界,漫無禁忌翱翔於不存在的時空,那就逸出推理小說的界限了。

十五、謎題真相必須明晰有條理, 可讓有銳利洞察之眼的讀者看穿,我的意思是,在案情大白之後,讀者若重讀一遍小說,會清楚發現,破案的關鍵始終擺在他眼前,所有的線索也無一不指向同一名 凶手。

  如果他跟偵探一樣聰明的話,不必等到最後一章就可以自己破案。當然了,這樣的讀者的確是存在的。我對於推理小說所持的基本理論是:如果一本推理小說 的架構寫得夠公平合理的話,要讀者無法自己發現答案是不可能的。

  可以預期的是,一定有某部分的讀者和作者一樣機靈。若是作者有足夠的運動精神,犯罪的計畫 和線索都在書中誠實描述出來的話,這些敏銳的讀者就可以和書中的偵探一樣,經由分析、推理和消去法將嫌犯指認出來,而這正是這場遊戲的趣味所在,這也可以 解釋為什麼有些不屑看通俗文學的讀者,對於看推理小說不會感到臉紅的原因。

十六、推理小說不宜過於重視長篇大論的說明章節、關乎橫生枝節 的文學性饒舌、極其精緻的性格分析、與「氣氛」的營造。於罪案的記錄與推理上,這些事宜所佔地位並不重要;它們將抑止情節的進行,導入不合乎主要目的的問 題。

  推理小說的主要目的在於提出問題、並加以分析、成功的導向結論。當然,為了故事真實生動,適度的說明與性格描寫在所必須,一個推理小說作者如能將其文 學方面的才能發揮至創造出逼真的現實感,並引起讀者對出場人物與問題的興趣和共鳴,則記錄一椿罪案所必要的正當而適切的「純文學」技法就夠了。

  推理小說乃 冷靜而莊嚴的工作,讀者所以執而讀之,並非被文學性的修飾、文體、美麗的寫景、或者字裡行間流露的情趣所吸引,而是出乎頭腦的刺激與智能活動,正如彼等狂 熱於球賽乃至字謎遊戲那樣。

  於紐約波洛大球場如火如荼進行的棒球賽中,關乎大自然之美的演說,絲毫無助於提高球迷對這場殊死戰的興趣;在縱橫字謎遊戲的關 鍵中夾以語源學或用字法之類的講解,只會使正在努力的試圖將字彙正確的加以組合起來的解謎者焦躁不耐。

(按:這點不太同意,毫無文采而單注重事實的描述與情節的推移,那跟驗屍、偵查報告也差不多了,既然是小說,一定程度氣氛的烘托、營造還必須的。)

十七、不可讓職業性罪犯負擔推理小說中的犯罪責任。至於那些闖空門的小偷惡棍所做的壞事則是警察的責任,不是作家和傑出的業餘偵探的事,這類犯法的事是屬於刑事組的例行工作。真正吸引人的犯罪,應該出自教當中某個受人尊敬的大人物,或是以慈善聞名的老太太之手才是。

十八、在推理小說裡,犯罪事件到最後絕不能變成意外或以自殺收場,這種虎頭蛇尾的結局,等於是對讀者開了一個不可饒恕的大玩笑。要是有人買了這本書,發現裡面的內容全是騙人而要求退錢的話,任何公正的法院都會站在他那邊,而將這位欺騙了忠實讀者的作家予以嚴懲。

十九、推理小說裡的犯罪動機都是個人的。至於國際陰謀和戰略的政治遊戲是屬於另外一種小說,舉例來說,像是特務組織之類的故事。謀殺的情節,必須保持一定程度的平易近人,才可以反映讀者的日常生活經驗,使他們壓抑已久的慾望和情緒有所宣洩。

二十、以下列出幾項常用的方法,這些方法都已經被用爛了。一個懂得自重的推理小說家通常都不會再次使用,因為所有的推理小說迷對於這幾種方式都再熟悉不過了。誰要是用了它就等於是承認自己的愚昧和缺乏創意。

a. 從案發現場所留下的菸頭,和嫌疑犯所抽的香菸品牌做比較,藉此找出凶手。
b. 假裝受害者的鬼魂顯靈,嚇得凶手自己招認。
c. 偽造指紋。
d. 用假人來製造不在場證明。
e. 因為狗不吠,表示闖入者是熟人。
f. 一個無辜的人被認為是凶手,結果原來他是凶手的孿生兄弟(或姊妹),或是長相極為酷似的親戚。
g. 用針筒注射或是在飲料中於入迷藥。
h. 警察破門進入一間上鎖的房間之後,謀殺才真正開始。
i. 用相關字來測試是否有罪。
j. 使用密碼或密語,最後被偵探識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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