敘述性詭計是指推理作家以文字技巧或是敘述結構來「誤導」讀者,導致讀者有「先入為主」的印象,到最後真相揭曉時才一口氣帶給讀者「認知全部推翻」的衝擊性,重新閱讀一次後,讀者又能得到另外的樂趣。

  這種寫作模式似乎有違本格推理小說一貫的「公平」原則,但作者多半會在行文時,多少留下些矛盾之處,以供讀者推敲思索,從另外一個角度看,也算是特殊型式的對決。

  當然,喜不喜歡這種風格,就見仁見智了,由於體裁的關係,不太適合推薦這種類型的書籍(甚至連作家也不能推薦)。因為如果事前已經知道一本書是敘述性詭計的作品,讀者就會步步為營,反而不能盡情享受故事帶來的樂趣。

  總之等看到就知道什麼是敘述性詭計了。

以下列出十種常見的類型:

1.第一人稱的置換:雖然故事從頭到尾都是由第一人稱「我」來敘述,但其實故事是由一人以上分別記述。

2.多重人格者:同一角色具有多重人格,而每個人格有不同的名字,根據此點來做出敘述性詭計的應用。

3.「我」就是兇手:負責敘述故事的人就是兇手,但卻用文字技巧來避開關鍵之處的敘述誤導讀者,而讀者往往也會因為心理上的錯覺把「我」排除在嫌犯之外。

4.利用代號:每個人在身份證上都有名字,但往往也會有綽號、暱稱、英文名字、其他的代號…等。這類型的手法就是把同樣的一個人利用不同的稱呼,讓讀者產生「這是兩個人」的錯覺。

5.利用姓氏或其他模糊稱謂:這與上面的手法相反,是讓讀者誤以為兩個不同的人是同一個人。例如說「鞏」這個姓氏相當罕見,那如果出現了兩位鞏先生,不特別說明再加以誤導,就可以讓人不會想到有第二個「鞏先生」。

6.性別上的誤導:例如說某位連續殺人犯被媒體及警方稱作「開膛手傑克」,但這位傑克除了手段殘暴以外,又常常在現場留下許多不可索解的線索。直到最後傑克落網,才發現她是一位女性,而之前無法理解的線索,都可以從性別上看出端倪。

7.年齡上的誤導:年齡誤導方面則是利用寫作手法,讓人誤以為老人家是年輕人或中年大叔是高中生,在結局時一口氣揭露,創造出驚愕感。

8.時間上的錯置:例如說某次事件其實是二十年前發生的,卻用章節編排的技巧和現在進行中的案件結合在一起。

9.地理上的錯置:例如說明明是在南半球發生的的案件,讓人誤以為是在北半球發生的,明明是在東山上發生的,卻讓人誤以為在西山上發生。

10.作中作:由書中登場人物撰寫的作品,有時是作中作暗藏玄機,有時是書中登場人物與作中作互相配合的敘述性詭計。

  另外再說明一下,由於敘述性詭計是一種誤導讀者的高明騙術,因此書中時而會產生矛盾,為了避免被讀者察覺這個矛盾,又要用其他手法來掩蓋,所以上述的手法有時是會混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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